编辑: bingyan8 | 2014-08-27 |
承包境 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安装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 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矿山采掘及输送设 备、焦化设备、制管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及其零部件;
隧道机械、港口机械;
齿 轮箱;
电气自动化成套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销售;
工程设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托管.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同齿轮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太原重型机械 (集团) 有限公司以其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认购股份;
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其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认购股份 3,143.881 万股;
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以债权转股权认购股份
780 万股, 发起人出资时间为
1998 年7月1日.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普通股 242395.5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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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