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4-08-28 |
2017 年2月10 日出具 《关于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 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贺州速丰木业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速丰木业 )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主 办券商 或 华安证券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律师 )及中审亚太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会计师 )相关人员对《反馈意见》中 提及的有关问题逐项予以落实,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 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在此基础上,公 司和主办券商和出具了 《关于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 反馈意见回复》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补充法律意见
(一) 》 , 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 稿)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仿宋(不加粗) :对问题的答复 宋体 (不加粗) : 《公开转让说明书》原文 楷体(加粗) : 《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 黑体(加粗) :对相关内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位置的说明 1/72 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资金占用.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 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 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 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归还时间及规范 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 报告期内, 公司处于有限公司阶段, 未制定专门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有限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也未有明确约定, 导致公司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比较 频繁并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资金往来未经决策程序,未约定也未实际支 付资金占用费.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关联担保已在《公开 转让说明书》
第四节公司财务 之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之
(三)关 联交易情况 之 关联资金拆借 中披露. (2)有限公司阶段存在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明细情况如下表列示:
2016 年1-9 月份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名称
2016 年1月1日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6 年9月30 日 其他应收款 郑元尉 230,548.00 - - 230,548.00 其他应收款 严锐 90,000.00 139,600.00 194,600.00 35,000.00 注1:其他应收―郑元尉款项系公司为其代缴个税所致,此款项已于
2016 年10 月13 日归还. 注2:严锐系公司总经理,其与公司的资金往来属于管理层正常的借用备用金情形,属于公司正常经 营支出并且金额较小,不构成对公司的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