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09-04

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 年本)》 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之列,则属于允许类.不属于《限制用地项 目目录 (2012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3 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中的禁止和限制项目, 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产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3、用地相符性 本项目位于昆山市陆家镇,根据附图

2 昆山市陆家镇规划图,该地块现状用地性 质为商业居住混合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昆山市陆家镇总体规划.

4、与规划的相容性 (1)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 昆山市处于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2011) 》 划定的三级保护区, 根据条例

第四章 水 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规定: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 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5 年内,太 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 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本项目只是地块挂牌拍卖,实际项目建成后实行 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纳管进入陆家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符合条例相关要求. (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 年修订)的相符性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氮、 磷等污染水体的企业和项目;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 者5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 废 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 便、 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 物的 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属于其三级保护区禁止行为.本项目 只是地块挂牌拍卖,后续项目建成后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接管处理. 因此,本项目符合条例相关要求.因此建设项目符合昆山市总体规划、环保规划 和用地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5、 三线一单 相符性分析 ①生态红线 对照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2013)》,昆山市生态红线区共有

12 处,与本项目直线距离最近的花桥生态湿地公园,距离其二级管控区边界约为 5.1km, 不在其生态红线区域 花桥生态湿地公园 二级管控区内,不会导致其生态红线区域 服务功能下降. 花桥生态湿地公园 属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范围为 位于东至沿 沪大道,北临规划中的城际高速铁路,南靠京沪铁路,西临大瓦浦河 ,管控区面积 为0.45km2 . 管控等级为二级管控区, 管控面积为 0.45km2 . 建设项目的建设符合 《江 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违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 域保护规划》要求.昆山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图见附图 5.与本项目位置关系见表 1. 表1本项目与花桥生态湿地公园关系一览表 红线区 域名称 主导生态功能 红线区域范围 与本项目 相对位置 一级管控区 二级管控区 花桥生态 湿地公园 湿地生态 系统保护 / 位于东至沿沪大道, 北临规 划中的城际高速铁路, 南靠 京沪铁路,西临大瓦浦河 东北约 5.1km 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区管控区的范围内, 不涉 及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所列的生态保护目标. ②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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