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09-05 |
10 日内,将验收报告等书面材料 (一式两份) 报瑶海区环境保护局.
四、环评执行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二十埠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V类标 准;
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环境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2类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排放执行朱砖井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接管要求中未作规定的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三级标准) ;
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VOCs 防治按《合肥市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排 放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524-2014) 中相关要求;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 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及处置执行《一般性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 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及2013 年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 存及处置执行《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2013 年修 改单中的有关规定.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VOCs:0.578 吨/年. 合肥市瑶海区环保局
2019 年5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