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4-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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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现在开庭] 本报北京
8 月21 日电 京天利公 司、原董事长钱某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证券投资 者陈某认为前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 经济损失
14 万余元,故诉至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京天利公司、钱 某承担赔偿责任.今天上午,北京一中 院适用 3+4 大合议庭模式开庭审理 了此案,吴在存院长担任本案审判长. 京天利公司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 司,2014 年9月23 日,京天利公司对 外发布了 《招股说明书》 ,同年
10 月9日,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 上市.2015 年5月18 日,价值线微信 公众号刊发了名为 《 揭开妖股面纱 系列报道:京天利惊天骗局? 》 文章, 文章主要就京天利公司的业绩、其与上 海公司之间的关系及其之间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等问题进行了报道,随后多家媒 体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转载.此后,京天 利公司分别于
2015 年5月20 日及
5 月21 日发布了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 告》 和 《关于媒体报道的补充公告》 .
2015 年6月23 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 ,该公告主要载明:京 天利公司于
2015 年6月19 日收到证监 会 《调查通知书》 ,因公司关联关系及 相关事项未披露,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2016 年6月28 日,京天利 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 ,该公告主要载明: 京天利公司于
2016 年6月28 日收到证 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其在上市 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在收购上海 某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原 董事长钱某在京天利公司董事会会议及 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 海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原告陈某认为,京天利公司历 次公告均承诺其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陈某作为证券投资者,基于对公告 的信任于
2015 年6月3日以每股
240 余 元的价格购买了
1300 股京天利的股 票.但2015 年6月23 日京天利公司发 布了 《立案调查公告》 ,京天利公司因 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受到证 监会的立案调查,该消息导致当日京天 利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
12 个跌 停板.2016 年6月28 日证监会对京天 利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陈某6月30日将
1300 股股票全部卖出,造成了经济损 失14 万余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 花税、佣金及利息等,陈某认为该损失 应当由京天利公司及钱某赔偿. 京天利公司、钱某则认为,京天利 公司未披露关联事项不构成重大事件, 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本案 揭露日应为
2015 年5月18 日即媒体首 次报道之日,而非陈某主张的2015年6 月23 日.陈某主张的买入京天利公司 股票的交易日为2015年6月3日,是于 揭露日之后买入,其主张的损害结果与 京天利公司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陈某所主张索赔损失区间
2015 年6月23 日至
7 月8日,中国股票市场发生了 整体急速下跌情况,京天利公司在此期 间的股价下跌是由证券市场异常下跌等 因素所导致,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 ,因此 陈某所主张的损害结果与京天利公司虚 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京天 利公司、钱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原告陈某就其主张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