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09-28

1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 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 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 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 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 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 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 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本项目位于都江堰市 泰安古镇,本项目仅对 景区内基础设施进行 维修和建设,不在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范围内,不涉及其他建 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在 文物保护单位内建设. 符合

2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 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 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 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 本项目仅对景区内基 础设施进行维修和建 设,不在文物保护单位 内进行建设. 符合 第4页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 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 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 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 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仅对景区内基 础设施进行维修和建 设,不在文物单户单位 内进行建设,不会污染 文物保护单位 符合

4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 文物;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 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项目选址不在不可移 动文物保护单位内 符合

5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 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 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项目选址不在不可移 动文物保护单位内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项目为污水管道建设工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项目行业类 别属 N7810 市政设施管理 类.根据

2013 年2月1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1 号文《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有关政策 规定,项目属于鼓励类第二十二项 城市基础设施 第9条 城镇供排水管网工程、供水水源 及净水厂工程 .同时,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 都发改审批[2018]103 号 同意项目的建设.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3、项目规划符合性分析 3.1 与《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 年的五年间,成都市 将积极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基础设施、能源设施等,着力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按照 污水和垃圾处置设施、地下管廊、海绵城市等同部署同规划的理念,以质量提升为导向,进一 步完善水、电、燃气、公安、消防、园林、环保等市政公共设施,构建 市、区、街、社 四 级多层次、全覆盖、便利化的市政公用设施体系.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各污水分区之 间调配设施建设,彻底解决中心城区建成区污水增量和管网带压问题,基本实现全市城镇污水 全收集和全处理.推进 海绵城市 建设,构建 蓄、滞、渗、净、用、排 的城市综合排涝 第5页体系,扩能改造和优化完善现有雨水排放系统,同步配套建设雨水管网,全面提高防涝标准. 本项目为泰安古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改造、整治工程,完善整个泰安古镇的排水系统,项目 建成后,将有效减少周边环境污染,削减排入附近河流污染物的排放量,减轻附近及下游水体 的有机污染负荷,缓解水污染状况,改善泰安古镇水环境状况及周边商业的运营环境.因此本 项目符合《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相关要求. 3.2 与《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2030)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的选址位于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根据《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2016)要求: 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区内旅游服务区的建设应统筹用地规划,优化建设布局,保持山体余 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自然要素.建筑檐口高度参照村庄风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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