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4-10-04

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双林投资(后整体变更设立为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邬建斌.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3月份货币出资

5400 万元;

2011 年5月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出资

2700 万元.邬建斌

2006 年3月份货币出资

600 万元;

2011 年5月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出资

30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465,718,00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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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该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该条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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