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4-10-09 |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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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 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除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 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 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
(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五)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项目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但不属于太湖流域禁止类行为,符合《江苏省太湖水 污染防治条例》(根据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要求.
7、与《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宁政发[2017]166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宁政发[2017]166号):南京市禁止开发区域 包括主要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 与省级生态红线区域一级与二 级管控区范围基本一致,点状分布于其他各类主体功能区域内,主要指重要河湖湿地、风6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 养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洪水调蓄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生态公益林、重要渔业水域以及 其他不宜建设区域. 其中,风景名胜区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设施;
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禁止乱扔垃圾;
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 程设施;
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凡 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
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本项目为砖墙镇公益性骨灰堂项目,仅作为骨灰存放场所,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存在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活动.不存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砖墙镇水乡慢城保护区的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不得 增建其他工程设施,本项目施工区域不属于珍贵景物和重要景点的周边范围. 建设过程中开挖的土石方均回用于砖墙镇水乡慢城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工程, 在该生 态红线区范围内不属于取土行为, 运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施工期产生的废水施 工废水经临时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域绿化及道路降尘等,不外排,运营 期废水依托砖墙镇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本工程施工结束中通过对风景名胜区绿地进行 生态补偿工程,种植本土植物,加强景观绿化、加强建筑的景观设计,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一致, 通过相关举措, 保证砖墙镇水乡慢城保护区的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系统功能不降低, 并且本工程运营会增加客流导入, 增强了砖墙镇水乡慢城保护区的自然与人文景观的服务 功能.本项目建设符合砖墙镇水乡慢城保护区生态二级管控区管理要求,符合《南京市主 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宁政发[2017]166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