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11-05 |
凡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合同内容与本附 加合同相关者及本特约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特约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条款》为准;
若《大中华个人医疗 保险条款》与本特约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特约保险条款为准. 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特约保险条款分设保障区域约定、减除保险责任约定,供选择投保. 第三条 保障区域约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可约定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或者其他指定 地区.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相应保障区域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承 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减除保险责任约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可约定取消《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第十一条中列明的一项或者多项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