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4-11-12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11 月7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8 年11 月7日起至
2021 年11 月6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杜花路
166 号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熊文、夏春雷 联系
电话:0731-86850502;
0731-86850501 邮政编码:410019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人:王刚、郑云桥 联系
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