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4-12-27 |
95 号) 二一八年十一月 1-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下发的《关于请做好大业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以下简称 《告知函》 )的要求,申请人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 、 公司 或 大业股份)会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国金证券 或 保荐机构 ) 、申请人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 律师 ) 、申请人会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会 计师 )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就《告知函》涉及问题的核查和落实情 况逐条说明如下,请审阅.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中 释义 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所有数 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1-1-3 目录问题 1.4 问题 2.24 问题 3.57 问题 4.62 问题 5.66 问题 6.73 问题 7.77 问题 8.83 1-1-4 问题
1 申请人
2017 年11 月首发上市,募集资金 6.70 亿元,根据首发招股说明书,前次 募投项目建设期为
1 年,截至
2018 年6月末已累计使用 2.31 亿元,其中补充营运资金 0.85 亿元,前次募投项目中的 子午线轮胎用{性能胎圈钢丝扩建项目 、 技术中心 建设项目 实际投入金额占承诺投资额的比例分别为 31%、2.22%.此外, 子午线轮胎 用{性能胎圈钢丝扩建项目 变更了实施地点和建设方式. 请申请人: (1) 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方式变更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 在募集资金到位
5 个月后才进行上述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 存在资金缺口的情况下购D 工业用地的合理性及资金来源,变更后是否对前次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产生影响;
(2) 说明截至目前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再次变更或不再继续建设的情形, 并说明未使用完毕的前次 募集资金后续使用安排;
(3)说明在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毕,且部分募集资金未 使用完毕的情况下,短期内再次发行可转债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属于频繁融资 及过度融资;
(4)说明前募项目原拟使用的 39,000 平方米厂房目前用途及未来处置安 排,是否存在厂房闲置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一) 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方式变更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在募集 资金到位5个月后才进行上述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存在资金缺口的情况下购D工业用 地的合理性及资金来源,变更后是否对前次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产生影响 【申请人说明】
1、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方式变更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 为充分保障前次募投项目建设所需空间,合理布局生产工艺流程,促进研发创新团 队的成长和发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在诸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购置工业用地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