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5-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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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元及利息损失 (从2011年3月1日期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履 行完毕之日止) . 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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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年4月25日上 午 9时
0 分 开庭地点 本院第十一审判庭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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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温瓯商初字第7
8 1 号案件, 因有关当事人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 式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下列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庭传 票、 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庭前调解通知书、 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 日.本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有关当事人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受送达人 温州市众安鞋材有限 公司 当事人名称和案由 原告温州市润丰鞋 材有限公司与被告 温州市众安鞋材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 被告偿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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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元并 赔偿利息损失 (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货款利率计 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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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年4月23日下 午14时45分开庭地点 本院第十一审判庭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 经温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批准, 决定收回丁山垦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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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小区地块等
7 宗地块国有 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本次收回土地坐落于温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 丁山垦区等, 具体位置以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划拨 决定书所示范围为准, 涉及土地面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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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类型 为划拨或出让.具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明细详见下表.
二、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即由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天内, 若有 异议, 请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申请, 逾期无异 议, 土地使用权即由国家收回.
三、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温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依法予以落实.
四、 上述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 抵押人和 抵押权人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 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 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收回范围内的土地不再办理转让、 土地登记 (本 公告要求办理的注销登记除外) 等手续.
五、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生 效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落实后, 到温州市 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 续.
六、 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方可另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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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年1 月1
9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 温土资收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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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 丁山垦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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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小区地块等
7 宗地块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明细表 序号1234567土地使用权人 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人民政府 温州环科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现更名为环科电子有限公司 ) 浙江格鲁斯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 管理中心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 管理中心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 管理中心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 管理中心 土地坐落 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大郎桥 村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丁山垦 区D33-1号小区地块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丁山垦 区D09a-3号小区地块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滨海园区经三路七期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滨海园区纬五路二期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滨海园区纬五路三期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滨海园区纬十浦 土地使用权证或行政划拨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