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5-02-23 |
(十四) 对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
(十五)把零部件装配成完整产品或将产品拆成零部件 的简单装配或拆卸;
(十六)屠宰动物.
二、就第一款而言, 简单 通常用来描述既不需要专门 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装配机械、仪器或装备的行为.
三、在确定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是否是第一款所述的 微小加工或处理时,对该产品在缔约一方进行的所有操作都 应被考虑在内. 第3.7 条累积
一、 在不违背本协定第 3.2 条的情况下, 如原产于缔约一 方的产品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用作生产产品的材料,只要在该 方进行的最后加工工序超出本协定第 3.6 条第一款的范畴, 则应视为原产于该方.
二、原产于缔约一方的产品出口到另一缔约方后,如果 没有经过本协定第 3.6 条第一款所规定以外的生产或加工, 其原产地应保持不变. 第3.8 条标准单元
一、产品或材料的标准单元应根据协调制度的规定来确
14 定,作为确定原产地的基本单元.
二、根据第一款,
(一)根据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三可归到一个单一品 目或子目项下的成套货品应视作一个标准单元;
(二)如果同一批运输中包括大量的可归于同一品目或 子目的相同产品,应分别确定每个产品是否具备缔约一方原 产资格.
(三)包含在产品内、根据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五可 与产品一并归类的包装应和产品一并考虑.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