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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9月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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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言随着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技术发展进步以及工业化进程的深入,锅炉压力 容器产品形式愈来愈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同时其技术发展亦日新月异.
相关 标准已无法完全覆盖生产中出现的产品形式或相关技术,由此引发了某些产 品无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支撑的局面,某些新型技术或方法亦无法得到有 效应用.为了推进企业技术发展,规范产品的技术性能满足相关标准法规的 技术规定,工程中广泛采用企业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特点或参照国 内外相关技术要求制定企业标准,经相关技术机构审查认可的形式来推进或 规范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对此我委员会经多年的相关技术工作技术总结, 已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为进一步规范该项工作有序合理进行,使未来相 关工作能够更加符合法规标准规定,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特制定本锅炉压 力容器相关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本办法主要从审查依据、审查程序 要求和审查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上给出了相关原则规定.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
2 - 1. 总则及适用范围 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或锅容标(北京)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锅容标)技术咨询工作 中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特制定锅炉压力容器相关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锅容标受理的技术咨询工作中的压力容器相关企业标 准技术审查. 2. 审查方式 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标准技术审查采用专家组审查方式,由锅容标根据 受理审查的企业标准具体技术特点专门组织临时专家组负责审查工作.审查 专家组以函审和终审会议审查方式完成审查,对经整理后符合要求的企业标 准予以备案,并具体出具审查意见. 3. 技术审查依据 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基础依据为锅炉压力容器相关基础核 心标准,如GB
150、GB
151、JB/T4734 等,有相关具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 为相关技术支撑或方法支撑的产品、技术或方法标准,受理审查的企业标准 应满足其基本技术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产品或技术,受理审查的企业标准应能满足其安全基 本要求,否则锅容标可拒绝受理审查工作. 4. 技术审查程序 企业标准技术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审查申报方提 出审查申请 锅容标针对申 请给予回复 申请企业向锅容标提交 审查企业标准 受理 说明不受 理的原因 不受理 锅容标内部具 体制定审查方 案并确定审查 组组成 发送具体 审查方案 和函审单 给专家组 成员 收集函审意见并协同申请方进行企业标准修改 召开 终审 审查 会议 形成 会议 具体 修订 意见 形成可备 案的企业 标准并发 送审查意 见-3-4.1 申请 4.1.1 申请企业标准审查的单位应是相关产品或技术的研制或生产单位. 申请 审查的企业标准对锅炉压力容器领域内产品或技术应有现实的企业技术指导 意义.否则锅容标可不予受理. 4.1.2 申请单位应从锅容标网站(WWW.CSCBPV.ORG.CN)下载"企业标准审查 申请书" (附件 1) ,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交给锅容标. 4.2 受理 4.2.1 锅容标在收到审查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回复,说明是否可以 受理.如可受理申请,申请方应提交相应企业标准文本文件一式五份给锅容 标,同时提交相应 WORD 电子文档;
如不同意受理,应说明不接受申请的原因. 4.2.2 对可受理审查的企业标准,按锅容标内部"技术咨询项目管理制度"要 求予以立项,并具体制定技术审查方案和确定审查组组成.其中审查方案应 形成书面文件,包括审查具体技术依据,审查基本要求,审查具体方式,时 限要求,是否需要现场审查等.审查组一般由 4~6 位成员组成,由锅容标内 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审查组聘任的专家对该企业标准涉及的技术 领域应较为熟悉,并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4.3 函审 4.3.1 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向审查组成员发送审查方案、 企业标准和审查意见书(附件 2) .审查组成员一般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反馈具 体审查意见. 4.3.2 项目负责人在收集具体审查意见后, 应及时与申请方沟通以实现企业标 准的进一步修订.待时机成熟后,具体组织终审审查会议.对需要现场审查 的情况,应同申请方协调现场审查事宜. 4.4 终审 4.4.1 审查终审会议到会专家应不少于审查组成员总数的 4/5.终审会议一般 至少包括以下议程. ――申请方介绍企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及申请审查的原因、意义;
――项目管理人员简介审查的进展及存在的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等;
――与会专家阐述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现场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及修订;
――形成简要的审查意见. 4.4.2 终审会议中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记录审查会议中专家的意见, 会同已反馈 的审查意见表将审查意见系统整理,并负责具体落实,实现企业标准的具体 修订. -
4 - 4.5 审查结论 4.5.1 企业标准具体修订意见落实后, 项目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定稿后的企业标 准印制工作,印制数量一般为
5 份,一份留存档案,一份由项目负责人备留, 三份连同审查意见发送给申请方. 4.5.2 审查意见一般以锅容标委函件形式发送, 函件的编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完成,经锅容标委秘书处负责人签发后予以正式发送. 4.5.3 发送和留存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加盖备案章,并注明有效日期. 4.6 存档及有效期 4.6.1 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并已发送审查意见及备案的企业标准后, 项目负责人 应及时将相关文件进行存档,相关文件至少包括企业标准审查申请表、终审 会议签到表、已完成审查的企业标准、审查意见函及其他必要留存的技术资 料等. 4.6.2 企业标准审查有效期一般为
4 年,4 年后如企业欲继续延长有效期,应 于有效期满
2 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工作一般仍按上述审查程序进行, 对技术内容不变或变化较少的企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简化的程序进 行复审,仅对其相对于现实基础标准的符合性进行技术审查. 5. 申请方职责 5.1 申请方提交审查的企业标准应能满足国家"标准化法"的相关要求,同 时符合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 5.2 提交的企业标准技术内容应能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基础标准或相关标准的 基本要求.对受监察的产品或技术内容应能满足相关法规的基本安全要求. 5.3 标准格式上应能满足 GB/T 1.1 的基本要求. 5.4 标准审查过程中如需申请方提交相关配套背景资料或支持文件,申请方 应积极配合予以实现.审查中如需进行现场审查或调研考察,申请方应给予 配合并提供相应的物质支持(包括食、宿、交通等). 6. 费用 企业标准基础审查费用按锅容标制定的技术咨询项目收费标准进行(附件3) .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锅容标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
2013 年1月1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