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5-02-25 |
联系人: 曹晓捷、 周建雷,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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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7728180、 15057755827]申报债 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 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 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恒瑞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 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恒瑞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 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 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18 ) 浙0381破21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菲浩汽摩配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菲浩汽摩配件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菲浩 汽摩配件公司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 将本案移送破产清算, 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菲浩汽摩配件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2018年1月16日, 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 为菲浩汽摩配件公司管理人.因菲浩汽摩配件公司法 定代表人陈晓敏下落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 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过60日即视为送达.菲浩汽摩配件公司应在公告送达 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 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 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 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 账册、 重要 文件等灭失, 无法进行清算, 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菲浩汽摩配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2 日前, 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 浙 江省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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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7728180、 15057755827]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 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菲浩汽摩 配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 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 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菲浩汽 摩配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 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 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 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