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8-03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质监字[2010]231 号2010 年12 月13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 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 属各单位: 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施工安 全事故情况,科学判断施工安全形势,我部于

2006 年确立了交通运输行 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并在国家统计局备案.

各 地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辽宁、山东、河北、河南、湖北、江苏、安徽、 福建、广西、贵州、重庆、上海、新疆等省份和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 事故统计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事故快报和 零事故 月报制度,进一步 发挥了统计制度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事故统计分析, 部进行了行业建设安全形势的趋势分析,加强了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 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增强了事故预警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但是,事故统计制度执行中也存在报送质量不高、报送不及时、 缺乏事故续报意识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畅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送渠道.依法进行事故统计、 报送,是各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水运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第一责任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履行 职责畅通事故报送渠道,确定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负责 人和填报人,将事故统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考核体系,确保事故统计工 作有效开展.请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0 年12 月25 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 工作的分管厅领导、处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传真及电子邮箱报部质监总站.

二、完善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各省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在建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建立相关 事故档案,收集相关材料及结案报告,从技术,管理等方面客观公正地 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切实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执行新版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今年,部修 订了《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 为《事故统计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国统函〔2010〕246 号), 有效期为:

2010 年11 月1日至

2012 年11 月1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工作按照新版《事故统计制度》执行.《事故统计制度》电子版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

网址: www.mot.gov.cn)上自行下载.此外,部已开发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报送系统》,现正进行后期调试,拟于

2011 年在部专网开通. 届时报送方式如有调整另行通知.根据规定,部质监总站将对事故统计 填报人员适时组织培训.

四、加强对事故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为确保事故统计制度的贯彻 实施.部将事故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明年质量安全综合督查的重点内 容,抽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并适时给予通报. 部质监总站事故报送联系

电话:010-6529278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章) 二一年十二月三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 年9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 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 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 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 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 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 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 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目录

一、总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

(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交质监

31 表)4

(二)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交质监

32 表)7

四、附录 事故认定原则?9

1

一、总说明

(一)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做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 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全国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加固等公路和水运建设 工程项目. 本报表制度的统计内容包括因安全生产问题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的 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有关单位应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 的统计口径、范围、填报目录和报送渠道,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 交通运输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流航道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报送工作.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

1 小时内按照《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监管机构报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发生

1 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

2 小时 内,按照《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 援进展情况,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

28 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事故(包括死亡 事故和重伤事故)汇总后,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 运输部.已上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的事故应将最新情况继续填报, 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月报表.

(五)快报报表报送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迟报.月报表报送超过

28 日,应说明情况, 无故超过

24 小时后,视为迟报.因过失未填写报送有关重要项目的,视为漏报.故意不属 实上报有关重要内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为谎报.故意隐瞒已发生的事故,经有关部门 查证属实的,视为瞒报.存在以上行为的,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六)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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