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5-04-17 |
2016 年11 月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 健审[2016]7-532 号) 报告期 指2014 年1月1日至
2016 年7月31 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 》 元指人民币元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
131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 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称 本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 顾问.现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 、 《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报告期内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 确认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 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 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 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
131 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 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 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 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 中国证监会审查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 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 的事先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