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5-04-22
太环表[2019]07 号 关于锦州塞维肉类制品厂锅炉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锦州塞维肉类制品厂: 你单位报送的 《锦州塞维肉类制品厂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 )收悉.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 项目工程的环境特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专家评估意见.该报告表编制规范,内容全面,评价 重点明确,污染防治措施可行,环评结论意见可信,可以作为工程 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锦州塞维肉类制品厂位于锦州市太和区大薛街道锦义街

172 号(地理坐标:E121°10′29.72",N41°10′05.89") ,从 事肉类制品加工.公司投资 62.55 万元,将现有 2t/h 燃煤锅炉、 4t/h 电锅炉、陶瓷多管除尘器、35m 烟囱拆除,建设

2 台型号为 WNS2-1.25-QY 天然气锅炉及 15m 高排气筒.以撬装天然气为燃料, 配套的锅炉制水设施同时更新. 项目建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项目公用工程均依托企业原有设 施.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辽宁省产业政策, 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按报告表确定的改造工程建设方案和 地点建设.

三、该项目在实施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所确定的污染防治 措施,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为保证建设期及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的 落实,要求如下:

1、该项目施工期建设须按照《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83 号)要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期扬尘 必须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DB21/2642-2016)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施工人员生活废水全部用于场地抑尘.施工 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要求;

施工期建筑垃圾全部用于厂区内平整场地, 无建筑垃圾外运. 拆除的废旧设备及设施可调剂出售或改造用于企业建设, 不可作为 建筑垃圾处理;

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须纳入企业危险废物管 理.

2、锅炉烟气由 15m 烟囱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71-2014)中表

2 中规定的燃 气锅炉排放限值, 烟囱高度须满足高出半径 200m 范围建筑 3m 要求.

3、 锅炉排污水与中和后的离子交换树脂反冲洗水为清净下水, 均排入防渗化粪池后与生活污水一同定期清掏. 须严格落实水污染 防治措施,污水有序收集,不可无组织排水.

4、要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 噪声设备.风机设置消声器,对风机、循环水泵等高噪声设备采取 基础减振、 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确保各厂界昼、 夜间噪声满足 《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4 类标准.

5、生产中产生危险废物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并送有资 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的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 (GB18597-2001)要求.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天然气贮存的环境风 险管理,建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监测系统.强化关键设备的日常检 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生产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编制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7、建立规范的排污口,排污口和污染物贮存场所必须规范化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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