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5-05-01
1 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81431 号,以下简称 反馈意 见 )的要求,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发行人 、 公司 或 九洲电气 )组织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 中德证券 或 保荐机构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发行人律 师 或 大成 )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发行人会 计师 或 天健 )对涉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特定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审 慎核查,对贵会的反馈意见答复如下,请审核.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回复. 本回复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3

一、重点问题

1、申请人本次拟募集

5 亿元,分别用于大庆大岗风电场及平桥风电场项目. 请申请人详细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 的投资项目,各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董事会前投入;

(2)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

(3)对比本次募投 项目投资支出与公司现有项目或同行业项目, 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合理 性;

(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明确的售电地区及售电协议,产能消化是否存 在保障;

(5)结合上网电价、上网电量、发电利用小时等参数的选取依据及合 理性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合理性;

(6)结合申请人现有风电场的运行情况 说明是否具备足够的人员、技术基础实施本次募投项目.请保荐机构同时发表核 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入部分对应的投资项目,各 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董事会前投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 万元(含50,000.00 万元) ,扣除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大庆大岗风电场项目 (48MW) 43,120.67 27,000.00

2 大庆平桥风电场项目 (48MW) 37,126.84 23,000.00 合计80,247.51 50,000.00

1、大庆大岗风电场项目 (1)具体建设内容 根据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大庆大岗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黑 发改新能源函[2013]721号),大庆大岗风电场项目拟新建16台单机容量为 3000KW的风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8MW;

新建110千伏大岗风电场升压站. (2)募集资金投向及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根据《大庆大岗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庆大岗风电场项目投资构

4 成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资本性支出 非资本性支出 合计

1、工程建设成本 35,474.98 810.67 36,285.65 其中:施工辅助工程 409.53 - 409.53 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25,528.21 - 25,528.21 控制保护设备及安装工程 358.17 - 358.17 升压变电及其他设备及安装工程 4,099.15 - 4,099.15 建筑工程 5,079.92 - 5,079.92 预备费 - 810.67 8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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