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5-05-05

14 ― 附件

3 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烧结/球团、炼焦、钢铁冶炼及压延加工 等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实行铁、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其中辽宁、河北、上海、天津、江苏、山东等省(市)实行省内铁、 钢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区域 规划环评和产业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和永久基本农田内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 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 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 ―

15 ― 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 等区域的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统筹区域企业之间、钢铁企业内部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循环经 济.新建焦炉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 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料场、 料堆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城市钢厂及位于沿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 控制区的项目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大宗物料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 烧结(球团)焙烧烟气全部收集并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除尘 和必要的脱硝设施.烧结、电炉工序采取必要的二恶英控制措施. 高炉、焦炉和转炉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其它废气及电炉冶炼烟气进 行收集并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焦炉烟气必要时配设硫化物和氮氧化 物治理设施,轧钢加热炉和热处理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冷轧酸雾、 油雾和有机废气采取净化措施. ―

16 ―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 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 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 集、处理、回用系统.焦化酚氰废水、含油废水、乳化液废水、酸 碱废水和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处理,酚氰废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设净 环、浊环废水处理系统和全厂废水处理站. 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 施,提出有效的地下水监控方案. 第八条 遵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 行处理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 理处置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焦油渣、沥青渣、生化污泥和处理后的 焦化脱硫废液采用回配炼焦煤等措施综合利用,回用过程不落地. 烧结(球团)脱硫渣、高炉渣和预处理后的钢渣立足综合利用,做 到妥善处置.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优 化总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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