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5-05-16

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 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你厂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0.012吨/年、氨氮0.001吨/年.以上意见请你厂在项目设计、施工、管理中落实.本项目 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工程必须请 有资质的公司设计,并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 施.项目竣工后,你厂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如不服本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4 ―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5日 抄送:市经信局,方岩镇人民政府.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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