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5-05-16 |
一、 生产企业布局 新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 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以 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 建设玻璃纤维生产企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新建 玻璃纤维生产企业.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 "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 工艺与装备
(一)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
30000 吨/ 年及以上.新建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必须是特种成分的玻 璃纤维,或单丝直径小于
7 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 标准,生产规模不小于
2000 吨/年.
(二) 禁止新建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资源、能源具有优 势地区的玻纤企业在改扩建无碱、中碱球窑时,单窑生产线规模应达 到20000 吨/年及以上, 玻璃融制工艺中禁止使用白砒作为澄清剂, 玻 璃成分必须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改扩建特种成分的玻璃球窑, 单窑生产线规模不小于
3000 吨/年.
(三) 新建玻纤制品加工企业规模为年销售收入
2000 万元/年 以上,禁止使用国家淘汰的纺织设备织造玻纤制品,禁止使用陶土坩 埚玻璃纤维拉丝产品生产玻纤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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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法立即淘汰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禁止生产和销售高碱玻璃纤维制品.
三、 能源消耗
(一)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单位能耗≤1 吨标煤/吨 原丝.
(二) 改扩建无碱玻璃球窑必须采用先进的窑炉融制工艺和保 温节能技术,单位能耗≤580 公斤标煤/吨球.
(三) 改扩建中碱玻璃球窑必须采用先进的窑炉融制工艺和保 温节能技术,单位能耗≤300 公斤标煤/吨球.
四、 环境保护
(一) 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外排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和其所在地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
(二) 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中浸润剂废液、冷却水须经回收 处理后综合利用.
(三) 待国家颁布有关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玻璃 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应按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四) 玻璃纤维拉丝、整经、织造工艺产生的废丝均应采取回 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进行消纳.
(五) 玻璃纤维成分中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和三氧化二砷的 含量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 新、改、扩建玻璃纤维生产线应预留除尘、脱硫以及脱 硝污染治理设施场地.
五、 监督与管理
(一) 新建玻璃纤维和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必须符合上述准入 条件.玻璃纤维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 信贷融资等手续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必须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