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5-05-18 |
1、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10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