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5-07-05 |
一、关于变更或豁免公司办理相关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承诺的独 立意见如下: 由于土地规划等客观原因,当前公司仍未能取得其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的
2 宗土地、8 处房产的权属证明,但该
2 宗土地、8 处房产的权属不存在纠纷,且2宗土地、8 处房产的面 积占公司总土地、房产面积比例极小,2 宗土地、8 处房产的权属证 明当前尚未办理成功对公司经营不构成任何影响, 当前并未影响公司 对上述土地、房产的正常使用,未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同意 变更或豁免公司办理相关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承诺.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历年来公司与咸阳新科能源有限公司、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 司及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预计2014年公司与前述三 家公司将产生的交易额约为61414万元,其中咸阳新科能源有限公司 23612万元、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26138万元、渭南市天然气有限 公司11664万元.对此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进行了事先审核,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经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需要,均执行政府定价.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何雁明、张俊瑞、李琳、李安桂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