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5-07-30 |
1 号、第2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 GB 2757―198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氰化物的限量指标;
――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本标准 4.2~4.4 于2013 年8月1日起实施. GB 2757―2012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2 术语和定义 2.1 蒸馏酒 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2.2 蒸馏酒的配制酒 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 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粮谷类 其他 甲醇 a /(g/L) ≤ 0.6 2.0 GB/T 5009.48 氰化物 a (以HCN 计)/(mg/L) ≤ 8.0 GB/T 5009.48 a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 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GB 2757―2012
2 4 标签 4.1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