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5-09-25 |
2017 年7月1日发布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012200―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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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峨山县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批准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
2 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的记录;
(3) 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际 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 教政策的;
(4)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9)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8 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 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 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第
47 号令)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
27 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峨山县文化旅游广电和体育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 、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 《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 复印件;
3.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 、演员有效身份证 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 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 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 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 可证》 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