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5-09-27
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 财 政厅 文件 新财社 匚⒛18)24号 关于转发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 社会保险基金 财务制度)的通知》 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 (州、市)财 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的通知》(财社 匚⒛17〕

144 号 )要 求,现将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 下简称 《 财务制 度》 )转发你们.

并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 定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金收入方面 (一 )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入. 财政代困 洋川眭悍扭环厶石扯仕钿屮滔郴次贝+刀l∧盯匕汕汨由凵加灬五口拙牡旺涯弼蒯-1- 难群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列入"个人缴费收 入",并 下设 " 财政代缴收入 " 明细项目.财政代困难群体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列入"财政补贴收入 ". (二 )城 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收入.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资助困难群体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列入"保险 费收入 " ,并下设 " 城乡医疗救助资助收入 " 明细项目.

二、基金支出方面 (一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病 残津贴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病残津贴两项支出,在 国家统一政策未出台前,按原渠道列支. (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 其 他支出 " 列支,必须符合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列其他支出.

三、基金缴拨方面 (一 )养老保险基金缴拨.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年初预算进行上下级缴拨时,由地(州 、市)财政专户上解 自治区财政专户,或 由自治区财政专户 拨付地 (州 、市)财 政专户,同 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加盖财 政部门公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账. (二 )基金缴拨时限.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基金收入 户开户银行签订月末自动划款协议,每 月月底前,将基金收入户 余额全部缴入同级基金财政专户. -2-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月初 5个工作 日内,根据年初预 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基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收到用款计划 后 5个工作 日内审核拨付资金,确 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 间内支付待遇. (三 )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办理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其预付 金管理和费用清算仍按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 关于印发 自治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预付金管理和费用清算暂 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 E⒛ 17〕 55号 )的 规定执行.

四、其他方面 (一 )基金结余.基金结余预留支付费用严格按照 《 社会保 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预留一个 月支付费用,同时,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账户挂账的暂借和暂收 账项应及时清理. (二 )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制度问题.我区已全面实 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涉 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 )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 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 )各地区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 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本通知 自2018年 1月 1日 起施行, 《 关于印发(社 会保障基 -3- 金财务制度>的 通知》 (财 社字 E1999〕 60号)、 《 关于转发财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 通知》 (新财社 E⒛ 03〕 120号)、 《 关于转发财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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