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5-12-11 |
1 Topic: Public Consultation on Draft Enforcement Guidelines of Trade Descriptions (Unfair Trade Practices) (Amendment) Ordinance
2012 Period: 2012-12-20 to 2013-03-17 No.
of Message:
10 Source: Public Affairs Forum (www.forum.gov.hk) Thread
1 Invitation of Views on the Draft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Policy Statement Author Message #1 2012-12-26, 00:05 jackyko1109 本人从事电讯业达十多?, 十分记同 <
遵从与执法政策声明>
, 就大型电讯商的违规?为多涉及大批民, 意味新?下犯事的电讯商或会遭刑事检控,刑事检控是很好一个选择,公开承?书的阻吓性很大;
变相将违 法商户「开名」 ;
而当局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禁止重犯违规?为.?事件的受害者众、对公众安全构成威 胁,甚至对受害人产生滋扰及焦虑,当局可徵询?政司意?提出刑事检控,保障大众市民的?益. 关於[执法工具-承?] 的手段, 可否引入公布[接受承?商号]的名单. 以加强法?的阻吓?. #3 2013-02-04, 本人从事电讯?业愈十多? , 现时业界自愿遵守的《电讯服务合约实务守则》中订明非应邀式合约设有七天 ?静期,?适用於已安装及已开展服务,在每?的几千宗电讯投诉中,亦只有?宗能成功惩处电讯商,证明
2 23:17 jackyko1109 情况未有改善,建议政府尽快就?静期?法,将?静期改为服务开始后7天,并设?电讯商推销员黑名单制?、 推销员发牌制?等,保障消费者权益. ( 通讯业?会在2011?发出业界自愿遵守的《电讯服务合约》守则, 当中设有7天?静期一项,即顾客签合约7日后可以取消,但当服务已开始提供,或装置已装好,?静期?? 适用.有供应商?用守则的灰色地带,如即时为消费者安装服务,?其失去?却期.) 就《电讯服务合约实务守则》, 本人有少少意?提出: 1) 过往电讯商表明?静期只适用於新合约,建议将7天?静期由签约后改为服务生效后,并应包括续约.而 服务生效后7天?静期为表公平, 用家如要取消服务必须向电讯商支付服务?本费用( 如安装费 . 首月月费 等),确保公平. 2) 建议设黑名单制? , 把?实的推销员或电讯商公开. 3) 像地产及保险?业引入推销员发牌制?,提升推销员质素,提升本港电讯推销员的专业形象. 4) 建议在推销过程中?音,以?客户日后追讨或保障推销员 , 减少供应商和消费者各执一词的情况,以平 衡双方?益 , 减少争议. 衙前围道亦都影褪肯?,?如,如果由观塘往九?城,必须乘坐巴士由太子道西下?,i?入去,好?方?.如要 活化九?城市容,交通亦都需要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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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nvitation of Views on the Draft General Guidelines Author Message #4 2012-12-25, 23:57 jackyko1109 本人从事电讯?业十多?, 建议有必要在固定?期或预缴式合约加上?静期,好像保险服务,?有??静期, 可减低商户施用?公平手法的意欲;
就算最终法?未有加入?静期,我也希望商户或各大电讯业自?加入? 静期条文,增强消费者信心,达致双赢,也使香港的形像得以保持. #5 2012-12-28, 00:25 KFC [Quoted message posted by jackyko1109: 本人从事电讯?业十多?, 建议有必要在固定?期或预缴式合约加上?静期,好像保险服务,?有??静期, 可减低商户施用?公平手法的意欲;
就算最终法?未有加入?静期,我也希望商户或各大电讯业自?加入? 静期条文,增强消费者信心,达致双赢,也使香港的形像得以保持. 同意加入「?静期」 ,???销售手法接受「售后」考验.] 加入?静期的同时,还应加入「取消服务简?程序」 .话?部分电信服务供应商(e.g. x-cable) 在客户完成 服务合约的时候,仍然采取?合?的措施,?客户难以取消服务,?一次签约,变成终身合约.常?的手法: 1. 规定客户使用指定的取消服务表格,并对表格设定使用时限,过期无效,重新?取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