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5-12-20
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18-2018 部分代替 HJ/T 193-2005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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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O)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per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of ambient air quality continuous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2, NO2, O3 and CO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08-13发布 2018-09-01实施 发布i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气态污染物部分)的构成与要求.2

5 日常运行维护要求.4

6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

7 数据有效性判断.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臭氧校准设备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方法.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校准方法.1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性能审核方法.1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运行和质控记录表格.16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范环境空气气态 污染物(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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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质量控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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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日常 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3-2005)部分内容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

――修订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要求,增加了对系统日常运行、仪器更新、参数调整的要求,删除 了预防性检修的要求;

――修订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与要求,补充完善了对开放光程监测仪器校准、NO2 监测仪 器二氧化氮转换效率测试、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校准、动态校准仪流量校准等方面的质控要求,修订了 精密度审核和准确度审核的内容与要求;

――删除了数据采集频率的要求,修订了数据有效性判断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3-2005)有关环境空气气态污 染物(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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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的内容废止.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8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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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

2、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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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构成与要求、日常 运行维护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中心)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连续自动 监测系统对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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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O)进行监测时的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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