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5-12-22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依据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1.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 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审核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 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审核 3.非主要农作物及主要 农作物常规种的农作物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 发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核发(原种、祖代种 禽场和原种畜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 第八条 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当 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 审核意见,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申请退回地 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 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 进行审查,经专家组现场审核合格.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加强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情 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核发(父母代种禽场 、种畜扩繁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行政法规]《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3.[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粤府办〔2007〕107号) 第九条 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人应 当向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 法决定是否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 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 进行审查,经专家组现场审核合格.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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