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6-01-14 |
701 号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 内来本院锁金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徐州裕信达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 理原告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 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 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 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 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四 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 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17)苏0324民初7475号 睢宁东方希尔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修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苏0324 民初
7475 号民事判决 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 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18)苏0324民初456号 睢宁县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 司与被告睢宁县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 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 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18)苏0324民初3962号 李辉、李玉洲、卢兰侠、高念中、 张明胜、顾茂华、龚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