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8-02 |
8 陆上交通运输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和意义 根据 十二五 规划《纲要》提出的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 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和《 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 排放工作方案》 (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 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
2 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 送 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 的要求, 为保证实现
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的目 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 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 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 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 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 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 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 国际合作中心专家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 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 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 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 .本指南充分考虑了我国陆上交通运输 企业的现状和统计核算基础,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 性和可操作性.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 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相关研究院所和企业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中国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 》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 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 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 核算的温室气体种类 为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源包括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 碳、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运输车辆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产生的 二氧化碳排放和企业净购入电力、热力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适用 范围为从事陆上交通运输业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视同法人的 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参考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试行) 》 、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 《2005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和《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 清单指南》等国内外相关权威材料, 《中国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 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提供了核算所需的参数和 排放因子的推荐值,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实测数据.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 本指南 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 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订.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录
一、适用范围.1
二、引用文件.1
三、术语和定义.1
四、核算边界.5
五、核算方法.7
(一)概述.9
(二)燃料燃烧排放.9
(三)尾气净化过程排放.16
(四)净购入使用电力隐含的排放.17
(五)净购入使用热力隐含的排放.19
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20
七、报告内容和格式.21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21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21
(三)活动水平及其来源.22
(四)排放因子及其来源.22
(五)其它希望说明的情况.22 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公路旅客运输企业)...23 附录二:报告格式模板(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运输企业)30 附录三:报告格式模板(出租汽车运输企业)36 附录四:报告格式模板(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企业)43 附录五:报告格式模板(公路维修养护企业和高速公路运营企业)...47 附录六:报告格式模板(铁路运输企业)51 附录七:报告格式模板(港口企业)55 附录八:相关参数缺省值.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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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陆上交通运输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 算和报告.中国境内从事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城市客 运、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如公路维修与养护、高速公路运营管理 等) 、铁路运输的企业以及各沿海和内河港口企业均可按照本指 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 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 放报告.如上述企业在其主营业务之外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且这些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 则应按照相关行业的企 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一并报告.
二、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2013》 ;
《2005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 ;
《2006 年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
《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04 年修订 版) 》 ;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
《GB/T
22723 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 温室气体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
2 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 射的气态成份. 《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 为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 物(HFCs) 、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 . (2) 报告主体 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 独立核算单位. (3) 公路运输企业 在交通运输部门登记注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以营业性道路运输汽车为工具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 客运)或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货 物运输企业. (4) 公路旅客运输企业 从事城市以外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企业. (5)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从事所有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企业. (6) 城市客运企业 在城市范围内以实现人的空间位移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包括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常规公交等)和 出租汽车运输企业. (7)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 在城市一定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工 具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 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企业.其中,城市轨道交通指采用专
3 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8) 铁路运输企业 从事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