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6-01-31 |
一、节能能源、保护环境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9办发[2007]51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财库[2004]185 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 购清单的通知》最新一期的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 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 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 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 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 的节能产品.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本次采购货物中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是《节能产 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响应性文件中应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 单》中产品所在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供应商所投其他 产品若属于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优先采购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清单中的产品.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 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 购.
2、按照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财库[2006]90 号)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 单的通知》最新一期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若属于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 单 内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 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
4、上述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在 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 审.
2、如果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
10 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 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 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 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 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 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 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