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6-02-09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4月12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76,721,97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68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237,197,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67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9,524,1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08%;

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3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60,937,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朱晓文请假未能出席,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76,721,973 股. 同意 2,475,653,4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

反对 1,058,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0.0427%;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59,869,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5%;

反对 1,058,494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7%;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二) 审议《关于

2018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76,721,973 股. 同意 2,475,564,4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

反对 1,068,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弃权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59,780,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64%;

反对 1,068,494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5%;

弃权 8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1%.

(三) 审议《关于

2018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476,721,973 股. 同意 2,475,564,4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3%;

反对 1,068,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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