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6-02-18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编制外用工,加强编制外用工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制外用工是指非本院正式编制人员在 学院(附属医院除外)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临时性、辅助 性、替代性等岗位工作的人员.用工形式包括(1)通过劳务派遣 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
(2)与学院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 岗位用工.编制外用工人员工资及奖励由学院事业收入经费支出, 不计入学院绩效总额. 第三条 编制外用工岗位范围原则上仅限于:专业技术岗,汽2车驾驶员、水电工、锅炉工、木工、图书管理员、宿舍管理员、 勤杂工等.
第二章 劳务用工的聘用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校) ,部、处、室所需编制外用工,由 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和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 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编制外用工的招聘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并牵头相关 部门办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告、报名、业务技能考察、政审、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谈话告知、决定、 公示等程序开展录用工作. 第六条 对确定录用的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先签订劳动 合同,再派遣到本院;
专业技术岗位由学院与劳动者直接签署劳 动合同. 第七条 编制外用工新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试用期满由用工部门进 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
考核不合格,劳务派遣人员退回 劳务派遣公司,直接用工人员予以辞退.
第三章 用工人员待遇 第八条 学院编外用工人员工资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 资收入保障并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及岗位实际确定和调整,经院 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编外用工人员参加
3 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单位缴纳费用部分由学院承担. 第十条 其他待遇由用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方案,人 事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编外用工人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一)工资增长必须在本院工作一年期满.
(二) 年度考核为称职的, 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长
20 元.
(三)年度考核优秀的(优秀比例为部门临时用工人员总数 的30%) ,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长
30 元(工作未满一年的,不 得列入优秀推荐名单) .
(四)在本院工作满五年且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人员,从 满五年的次月起月工资增长
50 元.
(五)对抢救、维护学院重大财产或利益,事迹表现突出的, 比照前款第三项(按年度考核优秀)增加工资的数额增加工资. 第十二条 编外用工人员工作期间由学院办理餐卡,按照
150 元/月(全年发放
10 个月)标准给予误餐补助,由所在部门造册 按月上报到学院办公室,误餐补助充入餐卡. 第十三条 建立年度奖励机制 对编外用工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各用工部门制定考核细则, 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凡工作满一年,年度考核为称职的,年终一 次性奖励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