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6-03-09

2016 年2月1日至

2019 年1月31 日;

租金第一年每月 470,764 元, 第二年每月 494,303 元, 第三年每月 519,067 元;

该租赁厂房用途为发行人和拓邦自动化办公场所和生产车间、拓邦锂电池办 公场所,多用于存放产品. 上述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证. 该房产系林荣生通过与深圳三叶精密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意向书》后建造.深圳三叶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与林荣生约定转让其与政府签订的 《关于兴建三叶微型航空发动机石岩科研生 产基地协议书》中的全部合同权利.根据公司的说明,该房产在建设时未办理相 关建设报批手续,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上述房产租赁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5层、第7层和第

1、

2、

3、

4、6 层租赁登记备案号分别为 深房租宝安

2018007786 、 宝GA021978(备) 和 宝 GA021979(备) .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自

2011 年起租赁、使用上述厂房,至今未发生租赁纠 纷,也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对该厂房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公司目前使用该厂房不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1-2-4 存在障碍.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置于该租赁厂房的生产设备、生产线较少,且无大型 的不可拆除或需要特殊安装的设备, 大部分生产作业目前主要依靠小型可移动的 设备和人工流水线,均易于拆卸、搬迁,该租赁厂房毗邻发行人石岩分公司的生 产场地,搬迁难度较小且费用相对较低;

且因生产活动对场地要求不高,另行租 赁其他替代场地难度较小.根据公司的说明,报告期内,该租赁厂房对应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49%、14.26%、9.94%和7.17%,占比相对 较小. 此外,对于无产权证瑕疵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根据租赁协议,若因房屋 产权等原因被政府机构或个人处罚或主张权利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房屋的, 出 租方双倍返还公司已交租赁保证金,并赔偿公司装修房屋、厂房的折旧费用,造 成损失的由出租方承担;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武永强先生承诺,因上述无产 权证、未办理相关建设报批手续瑕疵,导致公司在租赁期内无法使用上述厂房, 需要搬迁的,由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以保证不对公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使用上述租赁厂房不存在障碍,且已 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该租赁厂房未办理房产证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二)承租方合信达和出租方深圳市新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 合同书》 ,约定租赁深圳市新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骏星 B 区工业园的厂房和 宿舍,厂房为第 C 栋

4、

5、

6、7 楼,面积共 8,080 平方米,宿舍共

26 间.厂房 租金第

一、二年每月 117,160 元,第三年租金年递增率为 10%;

宿舍租金为

600 元/间/月. 租赁期限自

2015 年12 月1日至

2018 年11 月30 日. 该租赁房产用途 包括厂房、办公、住宿.该租赁房产无产权证书,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信达租赁、使用上述房产 未发生纠纷,也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对该房产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目前使用该房 产不存在障碍.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1-2-5 根据公司的说明, 合信达主要产品为热水器控制器、 壁挂炉控制器和温控器, 其产品生产线与发行人其他控制器生产线可共享.为整合内部资源、提升经营管 理水平,并解决合信达租赁房产的上述瑕疵问题,公司已启动合信达搬迁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信达研发、销售、管理等部门已搬迁至发行人母 公司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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