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6-03-27

2010 至2015 年香港和澳门的床褥及枕头市场的领导者.13. 在宣传方面,张小燕指申请人早在相关日期前已通过多种途径对 海 马 产 品进行了宣传和推广,因此广大消费者已熟知 海 马牌 .张氏声明 证 物二 载 有於1991 至2015 年间申请人在香港不同报章刊登的广告副本或不同香港报章就申请人、 海 马牌 或 相关产品的报导之副本.相关报章包括信报、星岛日报、经济日报、读者文摘、苹果日报、东方日报等,所显示的商标为 海 马 、 海马牌 及 / 或 , 而相关广告亦显示了申请人的宣传口号「海马牌产品信心曛尽埂⑸昵肴舜匀说男は窦坝泄夭. 证物二 也 载有苹果日报及头条日报於2005 至2007 年间发出予 SEAHORSE ADVERTISING COMPANY LIMITED ( 相信也为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的 发票副本,而该些发票显然是申请人在香港刊登广告的有关发票.14. 除刊登报章广告外,申请人也透过电视广告宣传其产品.就此, 证 物二 载 有的信件、广告预订价目表及发票等副本显示,申请人曾透过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及亚洲电视等自1997 年起多次在香港播放电视广告,而以上广告的广告费由港币数十万至千多万元不等. 证物二 也载有数份申请人与一些商业机构签订的赞助协议,及申请人在香港开设的 海 马店 於

2007 至2014 年间的门市销售单副本,显示申请人在香港的门市地址包括湾仔庄士敦道、美孚盈晖荟家居城、香港仔大道、旺角弥敦道始创中心及大屿山东涌东堤湾畔等,有关货品为双人床、床褥、枕头等.-7-申请宣布涉讼商标 注册无效的理 15. 如上文第6段所述,申请人在 申请宣告无效理由书 中 指称注册拥有人在提交涉讼商标的注册申请时怀有恶意和 傍 名牌 的 心理,而注册拥有人恶意注册一个与申请人的商标相近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12(3)及53(5)条.在聆讯中,李小姐特别指出,虽然申请人在 申 请宣告无效理由书 中并没有列明条例第11(5)(b)条及第53(3)条作为申请宣布涉讼商标注册无效的理,但当中已清楚指控注册拥有人是恶意模仿和复制与 海马 商标相近似的涉讼商标,在张氏声明中,前述指控亦再被提及,并清楚指明它乃是申请人赖以提出宣布涉讼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因此,本人接纳条例第11(5)(b)条 (不 真诚地提出注册申请)及第53(3)条也是申请人所依赖的一个申请宣布涉讼商标注册无效的法律依.16. 以下本人将首先考虑申请人在本案中针对注册拥有人乃不真诚地就涉讼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理.如该理茨艹闪,本人才进一步考虑申请人所提出的其他理.相关条文17. 条例第53(3)条订明,任何商标的注册均可以该商标是在违反第11 条(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的 情况下注册为理由而宣布为无效.18. 条例第11(5)(b)条订明,如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相关法律原则19. 条例并无界定 不 真诚 一词的涵义.-8-20. 在Gromax Plasticulture Ltd v Don &

Low Nonwovens Ltd [1999] R.P.C.

367 一案中,Lindsay J. 就英国《1994 年商标法》第3(6)条 (相 当於条例第11(5)(b)条)表示: I shall not attempt to define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Plainly it includes dishonesty and, as I would hold, includes also some dealings which fall short of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ble commercial behaviour observed by reasonable and experienced men in the particular area being examined. Parliament 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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