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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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 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 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遵循审慎、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 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 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 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 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调整之 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 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 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

2 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 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 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 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 根据证券公司 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 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 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 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 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 要求证券公司 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 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 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 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 健全的组织架构、 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 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 席风险官,并指定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 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

3 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 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 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 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 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 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 对证 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 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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