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6-04-09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备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IL Holdings Limited 华建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79)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分销协议 分销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联交所交易时间结束后) ,本公司 (作为分销商) 与供应商订立分销协议,,

分销商获委任为认可经销商,获 授权进行由供应商及或其联属公司开发及制造之跑车 「Gumpert Apollo」 的分 销、推广及服务业务,并有权於订约地区内提名次级分销商,一次性许可费共计 25,00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含义 由於有关该委任的一个或以上的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 高於5%但低於 25%,因此,该委任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 及公布规定.

2 该委任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联交所交易时间结束后) ,分销商与 供应商订立分销协议,,

分销商获委任为认可经销商,获授权进行由供应商及 或其联属公司开发及制造之跑车 「Gumpert Apollo」 的分销、推广及服务业务,并 有权於订约地区内提名次级分销商,一次性许可费共计25,000,000港元. 分销协议之主要条款概列如下: 分销协议 日期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订约方 : (i) 分销商 : 华建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79) , 为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及(ii) 供应商 : Sino Partner Global Limited,为一间於英 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期限 : 自分销协议日期起计十(10)年,须受当中规定之提前终止条款 规限. 分销商权利 : 分销商获委任为认可分销商,获授权进行由供应商及或其联 属公司开发及制造之跑车 「Gumpert Apollo」 的分销、推广及服 务业务,并有权於订约地区内提名次级分销商. 於分销协议生效期间,供应商不得委任任何其他认可分销商於 订约地区内进行分销业务.供应商可在向分销商支付等同於所 售该等汽车价格之减价半数之款项后,於订约地区内直接销售 该等汽车.

3 许可费 : 作为根窒榛袷谟泄胤窒巴乒愀玫绕等, 分销商将於订立分销协议时在每个订约地区向供应商支付一次 性许可费5,000,000港元.因此,许可费总额为25,000,000港元. 一次性之许可费应於订立分销协议当日起计十四(14)个工作天 内由分销商向供应商支付,其中5,000,000港元将以现金支付, 而其余20,000,000港元将由本公司向供应商发行两年期10厘票 息普通债券之方式结清. 供应该等汽车 : 分销商将以减价 (即供应商现行价格表之15%的折扣) 向供应商 购买该等汽车. 分销商应负责运输、出口及进口清关以及一切必要之清关,包 括但不限於上述目的所产生之全部成本. 由分销商向供应商购买之全部该等汽车须由分销商以其自身 名义及自有账户转售. 分销商应於分销协议生效后的30个工作天内订购至少一台汽车 作为陈列.倘分销商未能於分销协议生效后的30个工作天内订 购第一台汽车,供应商有权终止分销协议而毋须通知. 销售限制 : 分销商不得於订约地区外建立任何销售点或货仓. 标志、商标 : 於分销协议之期限内,供应商将提供而分销商有权使用供应商 及品牌 之现有标志、商标以及品牌 「Gumpert」 及「Apollo」 以识别该等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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