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6-04-20 |
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巨野二十度 ) 为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全资子 公司,主要业务为山东省巨野县城区集中供热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公司
2013 年10 月1日与巨野县人民政府签署了为期
30 年的《供热 特许经营协议》. 根据
2016 年4月15 日巨野县人民政府向公司送达的《通知》, 贵公司经营城区供热项目期间, 出现部分区域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 和东部城区经常性停暖,造成用户上访;
拖欠
2014 年以来供热工程 施工方工程款,造成施工工人多次上访;
部分小区在收取配套费后不 能顺利施工;
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贵公司出现的上述问题严 重违反了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供热项目正常运营,解除 双方签订的巨野县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县政府收回供热特许经营权, 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 ,巨野县人民政府要求解除上述《供热 特许经营协议》.
2016 年4月21 日,公司向巨野县人民政府进行了复函,并经过 公告编号:2017-001 了威海市火炬公证处的公证,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供热协议.
1、贵方在通知中称我公司经营城区供热项目期间,出现部分区 域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和东部城区经常性停暖,造成用户上访;
我公司回复:第一,我公司并未出现上述供热问题;
第二,根据 双方签订的《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三章第
3 条第
5 项约定, 因 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 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 经营协议 .如果我公司出现上述状况,供热管理部门首先要责令其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贵方才有权解除合同,而我公司至今未收到任 何整改通知书,因此贵方解除理由不成立.
2、 贵方在通知中所称的我公司拖欠
2014 年以来供热工程施工方 工程款,造成施工工人多次上访;
部分小区在收取配套费后不能顺利 施工;
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我公司回复:这些问题并不属实,即使存在上述问题,也属于经 营管理中正常的债务纠纷,并没有影响到正常供热,而且我公司正在 积极解决欠款问题,保证不会拒绝供热.因此公司并未违反双方签订 的《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三章第
3 条关于贵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 经营协议的情形. 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规定, 合法有效,双方都应遵照履行,现贵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既不符合 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因此,为维护 公告编号:2017-001 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方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 上述为我公司对政府通知的复函.自与巨野县人民政府签署《供 热特许经营协议》以来,公司一直遵照协议,依法履约,全力以赴投 入供热项目的建设,在2013 年、2014 年期间,已铺设完成巨野县城 区一级管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