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6-06 |
一、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管
(一)加快淘汰黄标车.
2016 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黄 标车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未取得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不 得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和综合性能定期检验. 各地政府 推出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于
2016 年6月30 日截止, 此后 报废的黄标车将不再享受补贴政策.自2016 年1月1日起全区 文件
2 范围内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机动车道路查验力度,确保到
2016 年底淘汰 所有黄标车.
(二) 强化机动车环保监管工作. 在用机动车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由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测,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类车辆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运资格证.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 超过标准的,经维修,再次检测仍然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 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在用机动车连续三个检 验周期未进行尾气检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各级环 境保护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要加大工作配合力度,开展机动车尾气监督抽测,重点 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高排放 车辆的道路检查和尾气遥感监测抽检工作.
(三) 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 具有新注册机动车标志核发资质的地级市行政审批大厅要严格 环保标志管理,确定专人保管、专机发放,并做好登记,确保申 领数量和发放数量一致.要严格按照新注册车辆、在用车和转入 车辆环保标志核发规定,开展标志核发工作.各地市级环保部门 要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标志管理和发放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检查,对滥发、倒卖环保合格标志或疏于管理导致标志遗失的要 严肃处理.
二、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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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进一步规范环保检验行为. 各地市级环保部门应按照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通过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 告等资料、现场检查环保检验和查验过程、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每季度开展一次站与站之间的能力比对实验、 检测过程及数据联 网等方式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推进 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对于违反机动车环保检验有关法律法 规的行为,环保部门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关系, 收回委 托证书.
(五) 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机动车环保检验 机构应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排放限值的相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环 保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从2016 年1月1日起,环保检验机构发放的合格标志必须同时 打印检验机构二维码, 在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中发现尾气排放超 标车辆张贴环保合格标志的,除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外,对 标志核发机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环保检验委托资 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