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6-07-18 |
7 项目名称:肇庆市百花园小学校园网络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EGD- CT14109 (5) 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采购 的评审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6) 成交人 指其报价被采购人接受,并与采购人签订专业合同的当事人. (7) 日期:指公历日. (8) 谈判文件: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本谈判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 (9) 报价文件:指报价人根据本谈判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10) 货物:指符合本谈判文件《用户需求书》要求的货物. (11) 合同:指由本次采购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12) 谈判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谈判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13) 谈判文件中所规定的 书面形式 ,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 真发送. (14) 信息发布媒体,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5. 谈判文件的澄清 2.1 报价人对本谈判文件如有疑问,请于报价截止日期前将问题按报价邀请书中载明的邮政地址 以书面函件形式(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超出上述截止时间提出的任何 疑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 2.2 踏勘现场内容,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6. 6. 6. 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和澄清 6.1 在报价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报价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谈判文件 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 6.2 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澄清将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报价人,并对其具 有约束力.对方应24小时内以书面函件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补充或澄清文件(须加盖 公章,可通过传真形式). 6.3 为使报价人在准备报价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谈判文件的修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 酌情推迟本项目报价截止日期. 6.4 所有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澄清文件,均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报价人起约 束作用.当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 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报价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