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6-07-26 |
15 编号:CEL 013―2016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包括组合式器具 中的电磁灶单元,以下简称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 的使用、 备案和公告, 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
700 W~3500 W. 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热效率(%) ;
(5)待机状态功率(W) ;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 领跑者 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 录的产品) .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2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 当依据 GB
21456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 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 ,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3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 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当依据 GB
21456 的现行有 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 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能效标识上标注的待机状态功 率应当为整机待机状态功率.被测产品的每个加热单元的热效率和 整机待机状态功率应当满足能效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21456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 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 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磁灶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电磁灶本体上,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 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 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5.5 加施在电磁灶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