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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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 YAO HOLDINGS LIMITED 嘉耀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 股份代号:01626) 持续关连交易: 销售纸质卷烟包装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湖北金三峡於2015 年4月2日订立有关销售纸质卷烟包装之湖北销售协议. 湖北销售协议之对手方湖北中烟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其与本公司之关系载列於本公告「订约方及订约方之关系」一段.因此,根鲜泄嬖虻14A 章,湖北销售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湖北销售协议於上市规则第14.07 条项下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准将超过1%但低於5% ,湖北销售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 章项下之年度审阅、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C

1 C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湖北金三峡於2015 年4月2日订立有关销售纸质卷烟包装之湖北销售协议. 订约方及订约方之关系 湖北金三峡为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由本公司及湖北三峡分别间接拥有82.86 % 及17.14 % 权益.湖北金三峡主要在中国从事纸质卷烟包装的设计、制造及销售,其次是社会产品纸质包装的设计、制造及销售. 湖北销售协议之对手方及其与本公司之关系载列如下: 湖北中烟 湖北三峡於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湖北金三峡持有17.14 % 股权.因此,湖北三峡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管湖北省烟草专卖局为湖北三峡之注册股权持有人,董事认为湖北中烟乃湖北三峡之实际控股公司,因此根鲜泄嬖虻14A .13 条,湖北中烟为湖北三峡之联系人,故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湖北中烟主要从事卷烟产品的制造及销售. 湖北销售协议之主要条款 湖北销售协议 日期: 2015年4月2日 订约方: (a) 湖北金三峡 (b) 湖北中烟之恩施卷烟厂 C

2 C 交易详情: 根毕坌,湖北金三峡已同意向湖北中烟之恩施卷烟厂供应,而湖北中烟之恩施卷烟厂已同意按为各子品牌厘定的若干单价(介乎约每件人民币0.08 元至每件人民币1.14 元)为卷烟品牌「红金龙」的若干子品牌及按为子品牌厘定的若干单价(介乎约每件人民币0.09元至每件人民币0.60元)为卷烟品牌「黄金龙」 向湖北金三峡购买纸质卷烟包装,期限为2015 年4月2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湖北中烟之恩施卷烟厂将每月向湖北金三峡发出订明将予购买之纸质卷烟包装数量的采购订单.当纸质卷烟包装获湖北中烟之恩施卷烟厂通过检验及办理存货输入程序后,湖北中烟之恩施卷烟厂将适时通知湖北金三峡发出发票,而湖北中烟须於收到有效发票后60天内办理付款程序. 年度上限 预计本集团於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根毕坌橄蚝敝醒痰南鄱(「年度上限」)将不超过人民币6,750,000 元.董事於达成年度上限时已考虑卷烟品牌「红金龙」及「黄金龙」 之相关子品牌於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过往交易额. 本集团於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就卷烟品牌「红金龙」 之相关子品牌及就卷烟品牌「黄金龙」 向湖北中烟作出之纸质卷烟包装销售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6,510,000元及人民币240,000 元. 进行交易之原因及裨益 湖北金三峡与湖北中烟就本集团向湖北中烟销售卷烟品牌「红金龙」 之若干子品牌及卷烟品牌「黄金龙」 之纸质卷烟包装订立的协议已於2014 年12 月31 日届满.湖北销售协议已经订立以重续本集团与湖北中烟之上述交易.纸质卷烟包装销售属本集团日常业务过程.此外,董事相信,销售纸质卷烟包装予湖北中烟将确保为本集团带来稳定且可靠的收入.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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