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6-08-30

(三)建立政务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 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 政府债务和预算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在改革试 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 评价结果.建立公务员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事 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 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市人社局、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 责,持续实施)

(四)建立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 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和部 门,上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 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 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依 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 法规和有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 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市发改委、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人社局等有关 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 -5- 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五)健全信用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 机制,依法依规采集政府和公务员信用记录.健全政务信用信息 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在收到下级政府和部门或 公务员个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对异议 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 续执行,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将核实结果推送 至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惩戒措施. 因错误实施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 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 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 实施)

(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信 用修复机制,确定失信行为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 程序.上级政府和部门在收到下级政府和部门或公务员个人信用 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对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 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 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修复结果生 效后,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探索建立公务员自我纠错、主 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 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 信惩戒措施.(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 -6- 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三、推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采购管理 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建立采购人责任清单,构建科 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责任人在项目 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管,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 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 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加快推进所有政府采购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 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市财政局牵头,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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