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6-09-03

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体系.

(三)正常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 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7〕29 号)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定》 , 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 业自身实际, 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矿井采掘接续( 三量 情况)、

5 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 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

安全监控、人 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 运行是否正常;

瓦斯、 水害、 火、 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

是否健全完善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是否使用国家 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是否按要求开展 机械化换人、自 动化减人 科技强安行动;

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

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 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 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是否落实煤 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正常建设煤矿.建设矿井是否不按设计施工、边建设 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

改扩建矿井是否未批先建、超区域 范围建设;

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 全设施设计批复

1 年内)开工建设;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 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

是否 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 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是否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 产、 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6 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五) 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 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 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 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有批准 的停产整顿方案并严格执行;

是否按照《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 收管理办法(试行)》(鲁煤安管〔2018〕28 号)规定履行验 收签字程序.

(六)列入

2018 年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煤矿.是否明确 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

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是否存在以回撤 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是否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和地方监管 责任.

(七)托管煤矿.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明确 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安全生产责任;

是否存在非整体托管、违 规转包分包情况.

(八)长期停产停工或 僵尸 煤矿.要逐矿落实属地盯守 或巡查责任;

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 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经批准隐患整改 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标准和入井人 数.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监管监 察执法计划等,进一步明确整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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