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6-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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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模拟机(机组)
10 10
20 模拟机(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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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表1)
5 训练内容应包括: 5.2.1 飞行前准备程序 (1)飞行前检查 (2)动力装置起动 (3)起飞前检查 5.2.2 滑行 5.2.3 起飞 (1)正常和侧风起飞 (2)短跑道起飞 (3)中断起飞 5.2.4 飞行机动 (1)大坡度盘旋 (2)不正常状态恢复 (3)失速识别与改出 5.2.4 仪表程序(如适用) (1)仪表进场离场 (2)等待航线 (3)仪表进近和复飞(精密/非精密/RNAV) 5.2.5 正常和非正常程序 (1)燃油系统、电气系统、环境系统、火警探测系统、飞机和人 员紧急设备,自动飞行控制系统、导航和通讯系统、除防冰系统、飞 行操纵系统 (2)起飞滑跑发动机失效、起飞后发动机失效 (3)无襟翼及非标准襟翼进近 (4)紧急下降、紧急撤离、飞行中火警及延误处置 5.2.6 落地 (1)正常和侧风落地 (2)短跑道落地 5.2.7 终止落地和复飞 5.2.8 特殊条件运行 (1)镜面水面
6 (2)波浪水面 (3)侧风/顺风 5.2.9 飞行后程序 (1)着陆后程序、停泊和系留 (2)码头停靠 5.2.10 非正常水面情况处置 (1)海豚跳 (2)浮筒没入水面 5.3 授权教员和考试员资格要求 5.3.1 实施增加水上飞机级别等级训练的授权教员应具备相应的 水上飞机级别等级签注. 5.3.2 实施增加水上飞机级别等级实践考试的考试员应具备相应 的水上飞机级别等级签注. 5.4 其他训练及考试要求 5.4.1 水上飞机训练仅适用于增加水上飞机级别等级, 不适用于获 取执照. 5.4.2 至少具备私用驾驶员执照,单发陆地级别等级的申请人方 可进入单发/多发水上级别等级训练. 5.4.3 申请人应在已获得签注的陆地级别等级的基础上增加相应 的水上级别等级. 5.4.4 对于执照签注复杂飞机运行限制的申请人,在申请增加水 上飞机级别等级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取消该限制: (1)对于单发水上飞机等级的申请人,在有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 旋桨的水上飞机上实施
10 小时训练. (2)对于多发水上飞机等级的申请人,在有襟翼和可操纵变距螺 旋桨的水上多发飞机上实施
10 小时训练.5.4.5 具有型别等级的水上 飞机,应按照《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 (AC-61-12)要求进行训 练. 5.4.6 对于无型别等级水上飞机, 如该机型航空器评审报告有特殊 训练要求的,应按照评审报告要求实施附加训练并满足相关训练准入 基本条件. 航空器评审报告可在 http://aeg.caac.gov.cn 评审结论
7 栏目中下载. 5.4.7 对于个别无型别等级水上飞机,考虑到特殊训练要求,使 用该类航空器进行增加级别等级实践考试时,应使用航线运输驾驶员 执照/型别等级实践考试工作单(FS-PTC-ATPL-TR-A) ,该类机型清单 可在 飞行人员信息咨询 http://pilot.caac.gov.cn 飞行训练 栏目查询. 5.4.8 实践考试所使用的设备应遵守附件
1 的相关规定. 5.5 初级飞机水上级别等级 5.5.1 增加初级飞机水上级别等级训练参考 5.1 款和 5.2 款实施. 5.5.2 增加初级飞机水上级别等级飞行训练不少于
5 小时,应包 括至少
2 小时的带飞训练,作为唯一乘员至少
3 次起飞和着陆.
6 运行要求 6.1 驾驶员经历要求 驾驶员在拟实施运行的水上飞机同一级别等级或型别等级(如适 用)上具备
30 次水上起飞和水上着陆的经历,方可实施水上商业载客 运行. 6.2 运行限制 6.2.1 禁止浮筒加挂任何外部货物运输. 6.2.2 禁止夜间运行. 6.3 水面航行优先权 水上航行优先权规则和空中的飞机航行优先权规则类似,但不完 全相同. 6.3.1 水上飞机驾驶员在水面运行时,应与水面上的所有航空器 或船舶保持安全距离,并为具有航行优先权的任何船舶或其他航空器 让出航路. 6.3.2 当飞机与航空器或船舶在交叉的航道上运行时,在对方右 侧的航空器或船舶具有航行优先权. 6.3.3 当飞机与航空器或船舶相对接近或接近于相对运行时,必 须各自向右改变其航道以便保持足够的距离. 6.3.4 当超越前方航空器或船舶时,被超越的航空器或船舶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