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6-09-09 |
一、处理原则
(一)所有棚户区(老城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新批准规划 的要求;
(二)所有棚户区(老城区)改造项目土地必须履行土地收 储程序;
(三) 所有老城区改造项目必须形成净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 方式出让(符合土地划拨相关政策并已办理供地手续的除外) ;
(四)所有老城区改造项目必须在原批准期限内,按照基本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 - 建设程序的要求,及时开工建设.
二、处理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土地例行督察意见书》 (宁〔2013〕2 号) ;
(三)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 造的意见》 (淮府 〔2013〕
73 号) 、 市政府第
41 次会议纪要 (2011 年5月13 日) 、老城区改造项目批准文件等.
三、处理意见
(一)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的棚户区(老城区)改造项目逐一 自查、梳理,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基于现行政策,逐类逐项提 出具体的棚改项目处理意见, 于2014 年6月10 日前报送市房地 产管理局. 1.已批准的棚户区(老城区)改造项目,凡是符合第一条规 定的原则,继续实施的项目,各区要在具体的棚改项目处理意见 中明确完工期限. 2.对已批准的棚户区(老城区)改造项目和未完成拆迁、未 形成净地的项目,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四项原则的,如能在调整 完善后符合条件,由所在区政府提出具体的棚改项目处理意见, 按照现行政策,实行 净地 出让.
(二)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 -
3 - 处理
2009 至2013 年已批棚户区(老城区)改造项目遗留问题. 各区政府对已批棚户区(老城区)改造项目逐一提出具体的处理 意见,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初审,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处理领导小 组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三)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涉及已拆迁的住户,由所在区政 府负责做好安置及稳定工作.
(四)所有项目必须限期完成. 附件: 1.淮南市棚户区改造已批项目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淮南市已批城市棚户区和老城区综合改造项目汇总表 3.淮南市已批城市棚户区和老城区综合改造项目表
2014 年5月20 日-4-附件
1 淮南市棚户区改造已批项目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成祖德(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鲍传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陈克(市监察局局长) 胡东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陈永多(市财政局局长) 王寅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周应海(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杨成(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陈寅(市审计局局长) 段士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琼(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张跃勇(市城投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局.杨成兼任办 公室主任,余承斌、胡学亮、曹宏、渐勇、顾承军、鲁金杰、刘 晓东、尹伊、赵勇、陶保华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成 员单位抽调集中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