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8-05 |
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 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GN NEW ENERGY HOLDINGS CO., LTD. 中国广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11) 有关设计、采购及施工 (工程总承包) 合同的主要交易 工程总承包合同 董事会宣布,於2018年4月23日, CGN Daesan与Hyundai就设施的设计、采购及施工订 立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总代价约为2,950亿韩圜 (相当於约277百万 美元) ,其包括Hyundai於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须支付的所有税项 (不包括关税) .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有关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 率高於25%但全部均低於100%,故根鲜泄嬖虻14章,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构成 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因此,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公 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就董事所深知,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概无於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拥有任何 重大权益,而概无股东须就批准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决议案放弃投赞成票.根 上市规则第14.44条,将会取得中广核能源国际 (於本公告日期持有3,101,800,000股 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2.29%) 的书面股东批准,代替举行本公司股东 大会,以批准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 C
2 C 一份载有 (其中包括) 有关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资料之通函预期将根鲜泄嬖虻 14.41(a)条的规定於2018年5月15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仅供股东参考. 工程总承包合同 董事会宣布,於2018年4月23日,CGN Daesan与Hyundai就设施的设计、采购及施工订 立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总代价约为2,950亿韩圜 (相当於约277百万美 元) ,其包括Hyundai於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须支付的所有税项 (不包括关税) .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概要载列如下: 日期 2018年4月23日 订约方 (1) 雇主: CGN Daesan (2) 承包商:Hyundai 戮鞒鲆磺泻侠聿檠笏⑺ぜ八,承包商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集团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标的事项 承包商将获委任为就设施提供策划、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测试、调试、完工及缺陷整改服务的承包商,设施由单台 发电机组组成,预计总装机容量为109兆瓦.设施将主要包 括: (1) 一台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技术的锅炉, (2) 一台汽轮机及发电机组, (3) 一个主变压器,一个表面电容器,及(4) 一座混合冷却塔及一根烟囱. C
3 C 总代价 根こ套艹邪贤Ω冻邪痰淖艽劢ξ淮涡院 约总价约2,950亿韩圜 (相当於约277百万美元) ,乃按成本加 费用法厘定,其包括设施的策划、设计、采购、施工、安装、 测试、调试、完工及缺陷整改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及费用.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乃由(A) + (B) + (C)厘定,其中(A) =直 接成本,(B) = (A)*预先厘定的利润及(C) =预订厘定的固定 间接成本.大部分直接成本由CGN Daesan及Hyundai透过竞 标共同厘定及核实. 经展开相关评估及考虑技术经验、专业资质、商业声誉、项 目管理能力等各项因素后,本公司选择Hyundai作为承包商 从事设施的施工工作. 总代价乃经考虑(i) CGN Daesan就设施的设计、采购及施工 工程所要求的各项服务及(ii)有关设计、采购及施工工作的现 行市场条件后,按公平基准厘定,而董事会认为总代价属公 平合理.总代价将由股权拨付30%及韩国本地银行的债务融 资拨付70%. 开始施工及预计完工 日期 (1) 开始施工日期:CGN Daesan 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所载开 工通知书的格式发出的通知后之合理可行日期. (2) 预期完工日期:工程总承包合同所载之临时接纳日期 (即开工通知书发出后的28个月) . C
4 C 付款条款及时间表 1. 预付款项 1.1 待取得雇主董事会批准后,雇主应在不迟於雇主以 工程总承包合同所载限期开工通知书的格式发出 的通知当日,向承包商支付合约价格最多百分之十 (10%)的预付款项. 2. 进度付款 2.1 待雇主收到工程总承包合同所载的履约保证金后, 雇主应於收到清单及支持文件后三十(30)天内,按 照进度付款计划的付款时间向承包商支付工程各 阶段的合同款项. 开始工作的先决条件 发出 「限期开工通知书」 之先决条件之一为设施获相关政府 机构根 「促进发展、使用及扩散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法」 (第14670号法律) 及相关指引及规例颁发1.5倍加权价值之可 再生能源证书.此外,资金到位为发出 「开工通知书」 的先决 条件. 倘上述先决条件未获满足,CGN Daesan将不会发出 「限期开 工通知书」 或 「开工通知书」 ,而Hyundai将不能开始工程总 承包合同项下之相关工作. C
5 C 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理由及裨益 於2012年,韩国政府出台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要求电厂规模超过500兆瓦的发电厂 必须达到其新利用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目标比例,否则须在可再生能源证书交 易市场中购买可再生能源证书. 於本公告刊发时,CGN Yulchon (Yulchon一期项目 (577.4兆瓦) 及Yulchon二期项目 (946.3兆瓦) 的拥有人) 受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的监管.连同二期燃料电池项目 (5.6 兆瓦) 、三期燃料电池项目 (5.0兆瓦) 及四期燃料电池项目 (10兆瓦,在建中) ,CGN Yulchon预期仅能履行其与Yulchon一期项目及Yulchon二期项目有关的可再生能源组 合标准责任到2020年.从2021年开始,CGN Korea将需寻求现时及长期解决方案 (例 如大型生物质能源项目) ,以应对逐年增加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责任.於2017年12 月,韩国政府公布第8次长期电力需求与供给计划(8th Long-termElectricity Demand and Supply Plan),要求将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提升至全国总发电量的20%.到2023 年,当前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目标比例为10%.为实现第8次长期电力需求与供给计 划(8th Long-term Electricity Demand and Supply Plan)中激进的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目 标比例,理解到韩国政府拟将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目标比例提升至2030年的28% (虽 然尚未正式公布) .经考虑建设Daesan二期及Daesan三期工程的计划后,CGN Korea将 在不久将来面临更多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要求. 为履行上述CGN Korea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责任,CGN Korea 计划尽早在韩国开展 新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即利用设施产生的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及销售业务,以避免因 购买额外可再生能源证书所造成的损失或未履行对CGN Korea施加的可再生能源组 合标准责任而面临的处罚. 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设施投资乃本公司韩国附属公司继续生存及发展的必由之路, 否则预计本公司韩国附属公司将因购买额外可再生能源证书或未履行对其施加的可 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责任所面临的处罚而蒙受损失.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 的公告所述,本公司就可能出售事项订立出售谅解备忘录,以更好地配合本公司转移 其业务重心并集中资源发展非核电、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但本公司应使其韩 国附属公司保持良好秩序及维护状况,以保障其投资,并确保其能够产生稳定的财务 利润,从而符合本集团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C
6 C 鉴於上文所述,C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