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6-09-28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 执31 号执一 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鹏,男,汉族,1974 年6月22 日出生, 身份证号:330302197406225910,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 区黎明街道嘉和花园 A6 幢. 被执行人:新疆嘉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 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潘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 执行人潘鹏、新疆嘉鹏投资有限公司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新01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 行人潘鹏、新疆嘉鹏投资有限公司等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 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以(2018)新01执31号执行 裁定书, 查封了潘鹏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号世纪百 盛A座20楼2009号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

2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潘鹏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号世纪百盛A座20楼2009号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帕尔哈提 审判员刘若昱审判员丁悦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伊力夏提・伊斯坎代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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